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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andao体育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 2024-07-03 次浏览

  半岛bandao体育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应用随着新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腾飞之下,产品质量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了,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产品质量诉讼案件已日益增多。面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为裁判员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往往难以独立的地直接做出判决,这个时候,司法鉴定机制的介入就有了其必要性。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称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作为诉讼证据中的一种,其鉴定意见往往在案件中对于责任的划定有着不小的影响力。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一词的定义,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序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简单来说,作为产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指由原材料或者毛坯等经过加工或者制造的,二是用于销售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鉴定包含了三个组成要素,一是在诉讼过程中,二是针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三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性知识做出鉴定意见的行为。

  在现实的应用过程中,司法鉴定门类包含了法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司计鉴定、税务司法鉴定、价格鉴证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广义上的司法鉴定”。法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这四类就是律师常提到的司法鉴定四大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狭义上的司法鉴定”,而作为解决日益增多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也成为了司法鉴定门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合同、技术协议等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产品质量鉴定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在委托主体与应用背景上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产品质量鉴定可以是在非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纠纷,委托人可以是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过程依旧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律对上述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包括了文章上面提到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司计鉴定、税务司法鉴定、价格鉴证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可以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是主管单位推荐,经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次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审核录取,并编制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名录内,向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公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对案件事实认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方式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于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中也有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申请人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申请质量鉴定应有书面的申请鉴定函件及提供鉴定产品的相关资料。其具体资料如下:1.表明产品技术状况的资料,如产品的使用说明书、铭牌、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交付的验收记录、产品材料清单等;2.鉴定产品符合的标准、制造及验收规范,必要时提供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3.购销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书;4.产品使用方对产品状况描述(产品有关问题及过程的综述、产品使用情况、使用环境、安装过程、位置等);5.鉴定产品出现质量争议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承办人员在确定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后,可以开始鉴定机构委托环节,鉴定机构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或其他方式等选取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选取确认后,人民法院将《司法鉴定委托书》、《移送表》及其他相关案件资料移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及鉴定材料进行审查,若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则发送业务受理/缴费通知书给人民法院,由鉴定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用,若不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则填写退案申请函发送回人民法院并说明正当缘由。

  鉴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后,鉴定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组织人及专家组共同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出具后,鉴定机构负责将案件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归档统一管理。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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